立霸股份股票行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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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所属板块 材料行业板块,送转预期板块,江苏板块,次新股板块,社保重仓板块。
要点二:主营业务-家电外观用复合材料 公司一直专注于家电外观用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为国内外知名家电整机企业提供家电外观用复合材料,是国内主要的家电用复合材料生产厂商之一,在技术研发、新品推广、产品质量和客户服务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产销量位居行业前列。
要点三:行业背景 家电用复合材料是指将功能性复合膜或有机涂料涂敷于薄钢板表面获得的复合材料,它既有有机聚合物的良好着色性、耐蚀性、装饰性,又有金属的高强度和易加工性,可以很容易地进行冲裁、弯曲、深冲、铆接、焊接等加工,能更好地实现家电外壳的色彩、造型和质量要求,满足不断升级的家电消费需求。目前,在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家电用复合材料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要点四:技术优势 1、覆膜板领域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明显,产业链完整。公司通过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并经过长期的自主研发和试验,在设备选型及安装、原材料选择、印刷及涂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国内同行中较早掌握了复合膜多个系列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2、持续的产品创新能力, 参与客户产品的前期设计, 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体现前端服务能力: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家电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生产,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而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和家电行业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011 年公司获得产品外观专利 20 多项,2012 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及外观专利若干,2013 年至今获得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6 项。
要点五:募资投向-环保新型家电用覆膜板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13,995.07 万元,本项目达产后正常经营年份的主要经济指标如下:年均销售收入(不含税)53,047万元;年均利润总额5,163万元;年均税后利润3,872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27.04%;投资利润率27.67%;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5.68年。
要点六:募资投向-家电用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3,169.94 万元,主要任务包括:1、加大对复合膜及其衍生领域产品技术的研究;2、 密切跟踪国内外家电用复合材料的最新技术发展, 结合国内家电产品的流行趋势展开相应的技术研究开发, 保持并强化现有 VCM、 PCM 产品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优势;3、开发适用于更多领域性能要求的 VCM 和 PCM 产品,包括黑色家电、小家电、各类建筑门板、电梯、游轮装饰等;4、增加专用的产品中试车间,消除产品正常生产和新品试生产之间的矛盾,加快新品规模化生产的步伐;5、 招募和培养一批在复合材料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骨干, 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队伍,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多元化的人才激励机制,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储备充足的人力资源。
要点七:募资投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持续增加。在此背景下,如果公司未来的流动资金不足,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因此,公司拟使用本次 A 股发行募集资金 5,000 万元补充营运资金,为本公司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扩大公司优势产品业务规模,提高技术研发实力,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要点八:股利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要点九:自愿锁定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卢凤仙以及股东蒋达伟、周静承诺:自公司 A 股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公司股东锦诚投资、朱菁、陈有舵、许伯新、一平、王仕勤、芦春梅、路宏和张信美承诺:自公司 A 股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要点十: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