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票行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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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所属板块 创业板板块,河南板块,仪器仪表板块,次新股板块。
要点二:主营业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 公司主要从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粉尘监测及治理领域,发行人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众多的实用新型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拥有领先于同行业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发行人生产的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类产品、粉尘监测及治理类产品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行人在行业内形成了自主创新和技术领先优势、研发优势、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生产管理优势、品牌优势和区位优势等竞争优势。
要点三:行业背景 煤炭安全监控行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4754-2011)的分类,本公司所处细分行业为“40仪器仪表制造业”下属的“401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业”类别和“4021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类别中的煤炭安全监控行业。
要点四:竞争优势 自主创新和技术领先优势 历经多年研发,公司掌握了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粉尘监测及治理领域的关键技术,形成了完全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2014年,光力科技院士专家工作站被中国科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创新团队;2012年11月,公司的研发团队被河南省科技厅认定为48家“创新型科技团队”之一;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批准公司设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光力股份分站。
要点五:竞争优势 科技成果转化优势 公司紧紧依托专业化、规模化生产优势,建立了以充分满足市场个性化需求为目标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并在售后服务中不断让客户充分体会公司的技术成果所带来的有效安全保障以及实时在线跟踪技术给管理工作带来的便捷与高效。公司成立以来多项产品、技术获得奖项或被列入省、国家有关部门的推广支持项目,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要点六:竞争优势 区位优势 光力股份位于产煤大省河南省,拥有平煤、义煤、焦煤、永煤、鹤煤等各大客户群,同时毗邻山西、山东、安徽、陕西、河北等煤炭资源丰富的省份,区位优势明显,集中体现在:新产品研发现场试验方便;各种复杂恶劣的煤矿使用条件都会接触,为产品完善提供了丰富的试验验证环境;产品售前、售后服务可以做到及时周到,响应时间短;供货运输成本较低。
要点七:募资投向 瓦斯与粉尘监控设备与系统改扩建项目 本项目拟利用公司作为国内煤炭安全监控行业领先企业的优势,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应用公司核心技术,通过新建厂房,新增1200套瓦斯抽采监控设备、80套瓦斯抽采监控系统、600套粉尘监测设备、500套粉尘监测及治理系统的产能,加强公司主营业务,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巩固和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本项目投资总额8751.33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含厂房、 设备等)7446.33万元,流动资金1305.00万元。
要点八:募资投向--研发平台升级项目 项目内容包括建设研发中心办公楼并装修、购买研发所需的设备、工具和软件,开展未来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实验,为公司的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公司主营业务,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项目总投资5405.0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720.00万元,设备投资3450.70万元,技术开发费977.00万元。项目建设期3年。
要点九:股利分配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经综合考虑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要点十:自愿锁定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要点十一: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