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院线股票行情诊断
免费诊股 1056 次
要点一:所属板块 基金重仓板块,预盈预增板块,北京板块,文化传媒板块,次新股板块。
要点二:经营范围 影片发行和放映;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票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
要点三:主营业务-电影院线 公司是一家自主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影院的电影院线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影院投资建设、院线电影发行、影院电影放映及相关衍生业务(卖品销售、广告发布等)。本公司采取资产联结、连锁经营的模式开展上述业务,旗下影院均为自有,影院所在物业全部采取租赁方式取得。本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影院线行业及影院行业,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电影票房收入、卖品销售收入等。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在全国80多个城市拥有已开业影院150家、 1,315块银幕。 2014年1-6 月,本公司实现票房收入19.88亿元,市场份额约14.46%,观影人次 4,709 万人。2009年至2013年,本公司票房收入、市场份额、观影人次连续五年位居全国首位。
要点四:重大重组-收购慕威时尚100%股权 2015年6月26日晚间发布重组预案,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慕威时尚100%股权,交易对价约为12亿元;并拟向世茂影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收购其持有的共计15家公司旗下18家影院,交易对价约为10亿元;同时公司拟采取锁价发行方式向公司实控人旗下万达文化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1.8亿元。根据方案,公司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48.08元/股,公司拟合计发行约1242.57万股,并支付现金3.6亿元用于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时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同样为148.08元/股,发行数量约1472.18万股,募集资金将用于支付此次收购慕威时尚股权的现金对价部分、影院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
要点五:行业背景-院线、影院行业 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 《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继《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后,国家对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提出的重要指导方针和具体政策措施保障, 为促进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和良好的条件。其中,针对院线和影院行业,《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院线制改革,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目前我国电影票房收入增长迅猛,2007年至2013年6年间,我国影院票房收入增长达到6.5倍,银幕增长14,668 块。然而,由于我国人口较多,平均城镇人口拥有银幕数量和人均观影次数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因此,我国影院终端仍有巨大提升空间。在国家政策鼓励下,影院建设逐渐向三四线城市扩展,进一步挖掘大众文化消费的潜力,拓宽大众文化消费的渠道。
要点六:竞争优势 公司借助国内电影市场蓬勃发展的契机,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打造了“万达院线”、“万达电影城”品牌,成为行业龙头并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公司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经营理念, 依托于快速的跨区域扩张能力、 超强的连锁经营能力、持续的创新经营能力、领先的放映工艺技术、高品质的观影服务、强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业内领先的品牌影响力及优秀的企业文化,构筑起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要点七:募资投向-影院建设项目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160,000万元投资本项目,本项目计划在2011年至2012年内,在全国43个城市新建影院50家。其中,2011年建设完成20家,2012年建设完成30家。截至2014年6月30 日,44家影院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新增影院面积335,960平方米,座位数 72,550个,银幕数510块(其中 IMAX 银幕数12块)。本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年均营业收入235,918万元,年均利润总额45,788万元,动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税后)6.67 年。
要点八: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注重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实行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形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要点九:自愿锁定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万达投资、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王建忠、王建可、王建春、王建川和王思聪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要点十:稳定股价预案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如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东大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