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股票行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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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所属板块 基金重仓板块,深圳特区板块,深成500板块,通用航空板块,中证500板块,航母概念板块,证金持股板块,三沙概念板块,广东板块,民航机场板块,军工板块,社保重仓板块,融资融券板块。
要点二:经营范围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直升机引航作业、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公务飞行、空中游览、出租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器代管业务、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航空护林、空中拍照;中国民用航空局135部规定的通用航空业务。直升机、二手飞机、报废飞机、航空设备、器材及零配件的出口业务;直升机、航空设备、器材及零配件、机场场站设备的进口业务;接受委托代理上述进出口业务;与境外公司(机构)签订有关租用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及飞行员、机械师的合同;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直升机机体、动力装置、机载设备、特种作业设备的维修;石油化工产品的仓储、陆路运输;投资企业所需设备、材料及生产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公司是一家直升机运营商,拥有超美洲豹直升机,海豚直升机,EC-155B型直升机,EC-135P2型直升机,A109POWER直升机,米171直升机以及S76C+型直升机等先进的直升机群,总飞行时间超过10万小时,年飞行小时占全国通用航空飞行总量的22%,海上石油直升机服务市场占有率80%以上。
要点三:主营龙头优势 目前我国从事海上石油飞行服务的企业有3家,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是中国南方航空珠海直升机公司和东方通用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珠海直升机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南海西部地区,东方通用航空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渤海地区。目前公司占有南海东部,东海海域的全部市场份额,占有南海西部,渤海海域的一半市场份额,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收购北方航空公司龙江通航资产协议生效,构筑了一个进军陆上通用航空高起点的平台。
要点四:海洋石油开发 中国经济的发展对石油的需求不断增加,海洋石油开发已成为国家能源战略的重点之一,进入十一五后,海洋石油开发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勘探不可缺少的直升机飞行服务也必将加快发展步伐。2010年公司共计20 架直升机用于海上石油服务,顺利完成了深圳地区的中海油深圳分公司,CACT作业公司,康菲石油公司,哈斯基能源公司,番禺作业等长期合同,新增ENI公司短期合同,上海地区的中海油上海分公司及温州作业合同(短期合同),湛江地区的中海油湛江分公司合同,新增新田公司短期合同等。
要点五:汇率波动因素 公司经营大部分是美圆等外币收入,而购置直升机,航材等需支付欧元。国际市场上美圆,欧元等外币汇率的波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公司采购成本,财务费用和营业收入。
要点六:签订直升机销售合同 2013年5月,公司与西科斯基国际有限公司(Sikorsky)签订2架S-92型全新直升机销售合同,总价6061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7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65%。公司目前用于海上石油飞行服务的直升机均为欧直系列直升机,引入西科斯基公司S-92型直升机,将进一步优化公司机队结构配置,增强公司在市场、生产作业等方面的竞争力。根据可行性报告测算,购置2架S-92型直升机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9.48%,投资回报期为10.84年。
要点七:股改题材 中海特别承诺:在法定承诺禁售期(股改日2006年2月7日)期满后四十八个月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股份。并增加股权激励安排。中海直总公司正与中信海直的一家战略投资者协商向其转让所持部分股份的事宜,该转让事宜仍存在不确定性,预计中海直总公司完成股份转让后,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要点八:低空开放破冰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指导意见获批,旨在推进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具有纲领性意义,并提出未来5到10年低空管理 领域的改革目标。在开放的垂直高度上,各类低空空域垂直范围原则为1000米以下。通用航空业有望成为“新兴增长点”,并带动超万亿的市场规 模及整个产业链的十年黄金发展期。据测算,假设低空从2010年逐渐开放,预计2015年我国将拥有通航飞机4460架,5年通用飞机新增3230架, 按单架飞机平均价格500万元,产业拉动比例1:10估算,同行产业年均市场需求320亿元,较过去5年的平均需求70亿元增长3.6倍。
要点九:股东回报规划 2012年7月,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2-2014)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内,公司每一年度均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可以采取现金、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金额,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2012-2014年每年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3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状况以及资本市场的需要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如董事会认为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